在西部大开发和中国入世的时代背景下,从2001年起,我国不少地区已明确提出把旅游资源经营权向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作为一种资本化的财产权,必须在市场交易中以价格的形式反映其价值;对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必然要考查其价格形成因素和确定原则。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几点个人观点。
旅游资源经营权指对旅游资源一定时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广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已进行一定程度开发或投入的旅游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可称为旅游经营权;另一种是对未来进行开发或投入的自然状态的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可称为狭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是旅游资源经营权标的若干年期的资本化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形式的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形成,都有以价值为基础受供求调节的一般商品价格形成方式,也有以其稀缺性和经营垄断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方式。
一、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形成因素
1.旅游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管理级别
按照资源属性,可以把旅游资源分为自然景观 (地文景观、水域风光、气候天象、生物景观)和人文景观(文物古迹、民俗风情、城乡风貌、现代设施、宗教文化、文学艺术、饮食购物)两大类型。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既有明显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自然景观旅游资源一般要经过人工的开发,或多或少带有人文因素;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往往要以自然景观为基础,并与其特色相协调。
按照管理级别,我国旅游资源可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四种类型。世界级的旅游资源主要包括: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名胜古迹和列入“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的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业部批准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等等。省级旅游资源主要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等;市(县)级旅游资源主要指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旅游资源的类型和管理级别,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品位的高低,是其价格形成的价值基础,是价格确定的主要因素。
2.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
旅游资源的空间范围、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客观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导向、旅游发展状况等动态条件,直接决定了开发的前期投入和投资回报效果,是确定旅游资源价格的重要因素。
3.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市场需求
由于旅游资源的开发、使用和收益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的过程,投资者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市场需求,直接决定其交易价格。
4.旅游的现有收入
对于已有一定开发程度的旅游,旅游的现有收入是确定其经营权的价格的重要因素。现有收入的确定应从总收入中扣除计算周期内的实际经营成本。
5.旅游资源经营权年限
任何旅游资源经营权总是与一定经营时期相联系的,经营时间的长短主要由现有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同时也与资源开发建设的投资规划有关,一般为30-50年不等。
综合上述因素,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成可由下列公式一、公式二表示:
公式一:P=I(1+i%)t
公式二:P=1/3A(α+β+γ)t
其中:P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公式一只适用于旅游经营权价格确定;公式二适用于所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确定。
I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确定当年,旅游的现有收入(income)。
i%代表旅游自开发以来,旅游现有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
t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年限(单位:年)。
A代表旅游资源年评估价格(assessed price),主要由旅游资源的类型和级别确定。
α代表旅游资源开发条件系数,其大小在。和1之间。
β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需求系数,其大小在0和1之间。
7代表其他影响因素系数,其大小在0和1之间。
二、当前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确定的特点
1.分散的政府制定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只限于少数具有资源稀缺性、自然垄断性、公益性、公用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政府定价的依据仍是商品的价值,实行政府定价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价格总水平,为国民经济计划服务。而在旅游资源经营权政府定价中,行为主体主要是分散的地方政府,定价的依据是与现有资源的低水平开发或破坏性开发的比较收益,定价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成公式分析,现有旅游政府制定价格(用公式一分析),往往注重旅游的现有收入(1项)和经营年限(t项),容易忽视旅游现有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i%项)。例如,十堰市以武当山1年的旅游总收入作价,按照 50年至70年的经营年限,确定出武当山的经营权的最低出让价格为4亿元;而现有旅游资源政府制定价格(用公式二分析),表现为未能准确地进行旅游资源评估价格(A项),在现有低效率经营的巨大财政压力和一哄而上急于出让经营权的激烈竞争下,过分压低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系数、经营权市场需求系数和其他影响因素系数(α、β、γ项),其极端情况便是旅游资源经营权的“零转让”。
2.市场形式的非市场交易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分散的政府定价的特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交易就不可避免地表现为“点对点”即分散的地方政府对具体的企业进行谈判的形式,或形式上的政府对若干企业的招标行为等实质上的非市场化运作。这与入世后所要求的统一、透明和可预见(uniform,transparent and predictable)的政策环境明显不相适应。
3.财产权利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信心不足
由于旅游资源本身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同时往往与其他诸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难以分离,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上难以准确界定,加之“点对点”交易形式所包含的浓厚的感情等因素,使买卖双方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确定,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缺乏。
三、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原则
1,明确有效的出让主体
根据旅游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管理级别,明确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的有效主体。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旅游资源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地方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中央、省、市 (县)级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市(县)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现有管理体制下,有必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属性的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主体。在实践中,可实行“本级审批,两级管理”的管理办法:国家级旅游资源由国家级批准单位审批,由省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省级资源由省级单位审批,市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
2.建立完整的价格评估体系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价格确定,不同于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单一形式的自然资源,难以以单位价格的形式确定其价格。对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体系实行综合评估,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式公式,以评估价计算市场价。
3.确定统一规范的出让程序
按照统一、透明和可预见的要求,建立省、市两级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市场,制定全国统一的出让程序和经营权争议的处理办法,通过旅游资源经营权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以市场价的形式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4.由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实施
旅游资源权的有序转让,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的早迟、成败决定旅游业高速发展的早迟、成败。旅游资源经营权通过市场出让,要实现旅游经营的企业化,同时还要确保旅游资源的完整和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大胆稳妥的探索,更需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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