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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系列] (转贴):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

签下秘密合同 镇远公开拍卖国家级景区经营权


旅游经理人 2006-4-5

图为镇远青龙洞古建筑群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任何形式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变相以经营权为名义的出让、转让)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国家建设部的这项规定不久前在贵州受到了挑战。

  记者此前在贵州采访了解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织金洞将公开拍卖经营权,国内多家具有实力的投资公司前往考察,有意竞拍。

  无独有偶,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贵州镇远不久前与湖南一家私营企业私自签下了《镇远县景点联合保护开发经营合同书》。由于这项合同涉及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重点文物和多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权转让等敏感问题,因此曾引发了强烈的反响。

  织金洞“挂牌”出于无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敢于向国家规定进行挑战的地方负责人自有他们的道理。“景点这样做是迫不得已!”一位负责人的话,似乎道出了“拍卖派”、“开发派”的苦衷。

  织金洞属高位旱溶洞,洞内岩溶景观宏伟壮丽,其规模之大,沉积形态之丰富举世罕见,被誉为“天下第一洞”。1992年被评为“全国风景名胜40佳”之一,是中国代表亚洲加入国际洞穴旅游协会的惟一成员。据调查,作为贵州著名旅游品牌的织金洞,长期受困于投资不足,财力有限。从1984年织金洞管理处筹建以来,各级各部门投资累计不到3000万元,而游客仅百万。与贵州省内外的一些风相比,织金洞的开发显得滞后。这与它“国家级”的地位极不相符。

  据詹大方介绍,由于景点单一,织金洞成为“一站式”的旅游,难以留住游客。1994年,深圳一私营企业家曾投资1000多万元在织金洞建造了一片旅游山庄,但由于“行、游、住、食、购、娱”等环节跟不上,客源不足,每年亏损20万元以上。游客大多跑来看一眼织金洞就回去了,在当地根本谈不上消费。所以,“拍卖经营权、引进战略投资者开发织金洞,继而发展全县旅游,成为织金县的最佳选择。”

  织金县的另一位负责人曾说,织金县已决定坚定不移地走改革之路,将织金洞管理体制的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据悉,该县曾计划出台一系列的旅游景点的开发方案,其中就包括拍卖织金洞的经营权。

  镇远签下“秘密”合同

  出于众所周知的理由,镇远县主管旅游的副县长李吉科说,多年来由于国家对镇远风景名胜区投入的严重不足,加上县级财力有限,要把镇远的资源优势尽快转变为经济优势,只有借助外力才现实可行,而现在镇远每年仅20多万元的旅游门票收入,与同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云南丽江和山西平遥古城上亿元的门票收入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由此,镇远的景点也曾被推上了“卖场”。来自邻省湖南张家界的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经过实地考察后,与镇远县政府签订了《镇远县景点联合保护开发经营合同书》,并注册1000万元成立了镇远县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在5年内投资2亿元,30年滚动投资10亿元;在第一年内投资新建一家200个房间的星级宾馆等。双方同意,自交接日起,共同享有青龙洞国家级和天后宫等多处省级文物古迹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阳河、铁溪的保护开发经营权。合同期限长达50年。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有关镇远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开发一揽子计划以及经营权转让、《镇远县景点联合保护开发经营合同书》的签订等事项,当初一切都是在对外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

  贵州省建设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接受采访时说,贵州有人把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将它的土地包括管理权一起出让或转让,随意突破国家的政策限制,改变风景名胜资源的国有性质;这些人急功近利,无序开发,危及了的原有生态。所以,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不应成为一句空话,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据悉,贵州一些地方风景名胜资源超强度开发的自杀行为,曾使这些区域的自然文化景观迅速退化和消失。鉴于此,《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列入省人大立法的调研计划。

  开发商们馋涎欲滴

  据了解,曾有多家投资公司有意竞拍织金洞,如浙江盾安青鸟旅游集团公司、香港森活木业集团、湖南万众旅游公司、深圳某民营企业等。这些有意者中的盾安青鸟旅游投资集团公司是中国50强企业,早在两年前,该公司就对织金洞进行过考察,对织金洞有了较为客观的了解。

  盾安青鸟旅游投资集团的金先生说,我们对织金洞的旅游开发很有信心,“盾安集团”想把织金洞与恐龙湖、东风湖、织金古城等周边连接起来开发,以便推出织金洞的二日游、三日游。

  金先生曾自信地说,经过我们重新整合后的织金旅游,至少可让游客滞留2至3天,这样旅游者的消费将会增加一倍以上。他透露,如果“盾安集团”中标,下一步计划投资修建织金洞的配套设施。

  而镇远景点的投资方、湖南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泽忠也对投资镇远的旅游景点充满了信心。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如果能把山水公司和镇远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镇远旅游资源的发展前景是十分美好的。

  转让是违规行为

  尽管“拍卖派”、“开发派”,找了种种开发的理由,但记者了解到,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是背道而驰的。建设部于2001年9月在一封给四川省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是国家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任何形式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变相以经营权为名义的出让、转让)都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

  贵州省文物局局长侯天佑说,在镇远古城3.1平方公里的古城中有160余处文物古迹,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原则,为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点文物的利用项目事先要经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镇远县景点联合保护开发经营合同书》涉及国家及省级文物,所以应分别逐级上报******和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无权对其处置。

  贵州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处长傅玉良告诉记者,风景名胜区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出让和转让,不得交给企业管理和监督。门票是国有资源的价值体现,不得由企业收取。开发可以对交通、餐饮、保安等服务行业采取特许经营,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傅玉良认为,风景名胜资源除了旅游经济价值外,还具有遗产保存、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教育启智和审美陶冶等多重价值,世界上没有其他物质资源可与之相比拟。国家划出特定区域建立风景名胜区,就是要把这一特殊资源保护起来,完好无损地让子孙后代传下去。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在修改完善中,其中对织金洞、镇远县景点出让的类似事宜作出了具体明晰的规定。预计该《办法》不日将出台。

  傅玉良2月初告诉记者,由于贵州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干涉,织金洞的经营权拍卖和镇远县景点经营权合作开发最终都以流产而告终,但这并不等于贵州的一些地方部门放弃了对景点的开发经营的愿望。织金洞、镇远县的何去何从,仍留下了许多悬念。

图为“天下第一洞”———织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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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  现世安然

东星集团“买断”明显陵40年经营权


旅游经理人 2004-12-23

荆楚网(楚天金报)本月7日,重新包装的“神秘钟祥,帝王之乡”———钟祥风景名胜区将正式试营业。引人注目的是,该旅游项目是由江城旅游企业独家“买断”40年经营权后,经重金打造后重新推出的。这不但在我省是首次,而且在全国也十分罕见,其中折射出诸多耐人寻味的话题。经营权“花落”东星

据了解,买断明显陵经营权的是江城的东星集团。这是继2002年广东“国旅假期”买断神农架某旅游线路之后,我省知名旅游景点经营权再次被人买断。

不过,这次东星的运作力度更大,买断了明显陵40年的经营权,以及黄仙洞等4个各40年的经营开发权,这使东星名副其实地成为这些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的“总代理”。而上次,广东“国旅假期”买断的只不过是神农架一在广东省内的市场。

众所周知,企业想获取景点的独家经营权颇有难度,东星集团此次却不声不响地一次性买断了5个景点的经营权,不得不令人咋舌。

据钟祥市旅游局局长张华清介绍,经过湖北省旅游局的“牵线搭桥”,钟祥市旅游集团与东星集团相互考察一段时期后,双方于去年3月签订了合作协议。东星集团由此获得钟祥明显陵40年的经营权以及黄仙洞、娘娘寨、莫愁湖、大口国家森林公园等4个各40年的经营开发权,一举“囊括”了钟祥市80%的旅游资源。重新包装各

即将试营业的钟祥风景名胜区,包括此次买断的5个,总面积达30平方公里。

因拥有的经营权以及开发权,在附近,东星集团兴建了游客中心以及阳春白雪岛、野战岛等一系列旅游项目设施,形成文化游、神秘探幽之旅、“神秘钟祥,帝王之乡”整体游、军事野战游等4条旅游线路。

同时,为完善的配套设施,东星还出资兴建了一家4星级和一家2星级,并收购一家2星级,对其进行重新包装。另外,还修建了400公里公路。

东星集团总裁兰世力称,到目前为止,该的投资规模已达1.7亿元,到今年9月份,总投资将达到3.5亿元。

而作为买断的交换条件,明显陵的经营收入将由东星与钟祥市双方进行分成。

“买断”耐人寻味

一直以经营旅行社业务为主的东星集团,此次为何将巨资“砸”向建设?

据东星集团有关人士介绍,取得了经营权就意味着景点的门票定价和收入都归属于东星集团,同时,来旅游的游客也都由东星接待。

此外,在附近兴建的星级和涵盖旅游商品、餐饮、娱乐的游客中心,与形成吃、住、玩、购“一条龙”的旅游链,这条旅游链上所产生的经济收入也都将被东星“收入囊中”。业内人士称,如此操作足见东星的精明之处,而其结果也能使企业、达到双赢。

据了解,眼下旅行社已进入微利时代,而且风险也越来越大、生命力十分脆弱。旅行社投资建设,一方面可以经营景点,一方面可以掌握客源,使旅游企业由原来的“一条腿”改为“两条腿”走路。这样不仅能使企业拥有一个核心旅游产品,同时也能加快的开发建设。最终的结果,则是使旅游企业实力得到增强,应对入世后江城旅游业即将面对的重新“洗牌”,即使国外的“狼”来了,也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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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  现世安然

微山湖风景区“卖”了50年经营权


旅游经理人 2004-12-23

本报微山8月16日讯 今天上午,微山县人民政府和北京连五洲实业集团签订了微山湖风50年的租赁经营协议。根据协议,连五洲集团将投资6亿元对微山湖风进行开发建设和包装经营,打响微山湖旅游品牌。此前,连五洲集团已先后和我省济南五峰山风、曲阜石门山风以及梁山风达成旅游合作协议。
  微山湖风面积1260多平方公里,是我省首批自然风景名胜区,风光秀丽,文物古迹较多。由于缺少充足的资金投入,制约了旅游发展,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上也急需改进,因而和连五洲集团一拍即合。
  据介绍,根据双方协议,连五洲集团将依据微山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开发建设微山岛、荷花芦苇荡、南阳古镇、独山湾、红旗闸等6大,对微山湖风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统一包装。
岁月静好  现世安然

外商首获国内景区经营权


旅游经理人 2006-4-5

四川旅游景点开发经营已提前“入世”。昨日,记者从四川宜宾有关部门获悉:德国阿贝尔勒公司已持有宜宾卡斯特旅游开发公司49%的股权,部分取得了兴文石海50年的经营权。据悉,这是在国内经营方面出现的第一个外资身影。今年2月,四川省十大宣布对外出让经营权时,兴文县正为石海的开发资金不足而头疼,有关部门当即决定出让石海的经营权。消息传开后,众多企业纷纷主动到旅游局联系,拥有数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罗恩立最后入围。同时,握有50亿资金、正在中国寻找投资项目的德国投资公司阿贝尔勒公司也要求独家买下石海的经营权。经过数次的接触,双方最终决定合作开发,共同发起成立宜宾卡斯特旅游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金200万美元。阿贝尔勒拥有股份49%,罗恩立拥有股份51%。以兴文县石林镇为核心方圆12公里范围内的50年的经营权归卡斯特公司所有。阿贝尔勒公司投入资金1.5亿元开发和包装石海旅游项目。“卡斯特”公司计划在石林重新建造远古人的居所、纪念馆。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后,外商可以在中国投资景点可以对外资实行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委托经营等新的模式。今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加旅游业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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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  现世安然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大势所趋


旅游经理人 2004-11-18

日前,北京一中院判定国润公司和北京门头沟区南庄村签定的滴水岩承包经营70年的合同无效。作为承包判决第一案,它再次引起人们对该问题的思考。在全国各地经营权转让热潮的背景下,如此判例难免让人不去置疑到底是谁错了,是法院援引的相关法规错了?还是红红火火的转让行为错了?如果该判例成为此类案件的判定先例和标准了,那对已经存在的转让、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怎么保证?这是否会成为埋在双方合作中的一枚定时炸弹,无人干涉、双方合作愉快则相安无事,一旦有人非难或任一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疑义那炸弹就将被引爆。如此合作,需要承担怎样的精神压力和风险负担,难道就得这么难吗?

那么谁错了?首先法院援引的是******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1995年下发的《******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应该说这是唯一能够找得到的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解释的法律依据。那问题就是这个规定合理吗?

  看看现实的情况吧,按照旧有管理办法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和门票及附带商业点收入来维持工作人员开销和本身所需保护费用,而地方财政有限,给予的投入就捉襟见肘,缺少投资开发,旅游相关设施不足,致使自身造血功能弱小,保护力度也明显弱化。这样一来,几方无益。财政拨款成为政府负担,资金不足使资源保护不利,开发低水平使一流资源白白闲置,内居民靠山吃山,生计第一,其余免谈。这就是现实。

穷则思变。地方经济要发展,财政困难要解决,怎么办?出让经营权,引入非政府资本,授权企业独立建设、经营、管理,这就是地方政府想出的招,也可以说是被现实的无奈和急迫逼出来的。出现了第一例,接着第二例,第三例,在看到确实可行,而且诸如碧峰峡那样成功的模式被广为认可后,原本持观望态度的地方开始放心来搞了,而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也是怀揣着资本和很高的积极性参与其中的。一拍既合,前文提到的热热闹闹的转让、承包等也就自然展开了。整个事件就是这样。

做是做起来了,可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和法规的相抵触。按照现有条文,还有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是不认为目前的转让承包合法的。那地方政府也好,承包企业也好,难道他们在签定协议时不知道吗?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为什么还是要冒险来做呢?答案也许就是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解决最当前的问题才是出路,实践检验真理,用实干代替争论,可不可行闯出条路子再说。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总是有着创新的勇气和冒险的决心的。不要争论,发展才是硬道理,拿出实际成绩说话,这道政策的关隘实在阻碍了前进的尝试又绕不过去那就只有硬闯了。闯出来就是一片艳阳天,更重要的他们不是莽撞的乱打乱撞,一切想法是来源于现实的需要和可行,是要本着对自己行为负责、对这一特殊不可再生性资源的负责来进行的,这样才可能以实际行动和现实效益得到最广大群体的认同和支持,将闯红灯所冒的风险尽可能降低甚至化解,最后以政策的松动、许可打赢这场向滞后的、无助于解决现实问题甚至阻碍创新尝试的法规挑战的战斗。现实中就是出现了这样的挑战者,冒险者,改革者,而且他们交了一份出色的答卷,在克服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在共同的支撑合作下以有力的规划、建设、管理使乃至地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都得到了兼顾。这时,原本的责难、怀疑、反对不攻自破了,正所谓事实胜于雄辩。收益与风险总是挂钩的,他们冒险吃了第一只螃蟹,他们试图改变了游戏规则,然后他们成功了,于是他们也自然的成为了第一个享受到其中收益的人。如果说他们的成功是偶然的,那也是需要胆识和敏锐前瞻力的,而且顺应现实需要又有科学规划那他们的成功就绝非偶然而是必然的了。有了这样的成功案例,跟进者心里也就踏实多了,信心也就更足了。当越来越多地方采用并被不断验证为有效后,呼唤切切实实修改法规的声音也就会更有分量、更有现实依据也更加急迫了。给大家一个名正言顺的说法,不仅是对经实践检验过为可行的事实的尊重也是为探出这条改革路的企业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扫清在这个问题上不适应于现实发展的法规障碍为后来企业公平合法进入提供保障与监督。

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行为是走在了国家法规的前面。在成功的案例中,政府的支持是促成协议达成并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而这一支持的动力还是来源于地方发展经济的愿望和地区间竞争的压力。这种情况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是经常见到的,某些有争议的问题在地方旅游条例中反而最先得到澄清和界定,福建省旅游条例和河北省旅游条例在经营权问题上就明确表述了可以转让。随着我国的经济转轨,中央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经济权限,地方政府也更多地承担了地方经济增长的重任。角色的转变极大地推动了地区之间的竞争,加之各地都将有很强关联带动作用的旅游业作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来支持,地方对于诸如经营权转让这样能实实际际减轻政府负担又能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为无疑是持支持态度的。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而目的地之间竞争的激烈往往加快了地方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步伐,竞争的传导又必将进一步加快更对地方的两权分离。这个过程中,除了企业参与的热情,同样重要的就是地方政府官员敢于突破框框条条的魄力,尤其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相当初碧峰峡协议受阻雅安市市长被省人大传招时已是作好被免职查办的思想准备,但即使如此他从头至尾没有动摇过支持该协议的决心,动力来自哪?就来自作为一市之长要摆脱那个贫困市的大帽子,也来自敢于承担后果的气魄。

这就是现实,当我们还在为到底能不能转让、该不该转让的问题争论个不停的时候,一切已经在进行了,可问题就是开头所提出的,虽然现实中很多地方已经在放手开展转让了,但从现有法规看没有一个名正言顺的理由,反而是不被认可的。只不过民不告官不纠,各自行事,可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还是要拿出一个法案来切实保护现行各方的利益,否则开篇提到的那个案例可能引起的混乱、疑问就不能被消除,更重要的以前谈的都是如何来保护资源,而有谁站在企业角度来置疑如何保护企业利益。当企业和地方政府签订了转让协议之后,如果没有正式法规承认,合同随时都能被终止,企业投入的钱难道就只能打了水飘?前年发生的贵州镇远县政府与湖南张家界的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在签订了联合保护开发经营合同书实际也是经营权转让协议后,被贵州省建设厅和文化厅认定为无效合同最后县政府在无奈中单方面终止了合同,而该公司为此协议所先期投入的300多万元无法收回。

那这个法规为什么那么难出来呢?是有反对转让的意见,认为将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经营权转让给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将导致资源的破坏性开发。可如前文所提到的现实情况,地方财政的困难、低水平的维护,不给他们解决怎么办?而且企业获得了经营权就一定会对资源破坏性的开发吗?用朱镕基总理视察碧峰峡时对承包企业万贯集团的老总所说的话来说,生态是他们的资源,是他们的财富,是他们的生命!如果企业是理性的,他们对资源的爱惜程度会远远强于那些反而是没什么压力和激励的管委会。那或许又会有人站出来说了,现实中不是没有给造成了破坏的例子。的确的,会有,可问题就正是因为缺少了法规的正式约束啊!由于没有正式法规对转让问题及相关内容条款的肯定,也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可供参考和依照的统一标准来界定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多半是双方协商后签定一个合同。自然的,各地政府的资源保护意识不一样,各个企业的保护觉悟也不一样,就大家都很关心的资源开发中的保护问题所涉及的条款完备性也就参差不齐了。所以出现的怪圈就是没有正式法规难免有保护失误个案,而出现这种个案就被抓住不放拿来大呼绝不能开法规这个口,但现实是阻止不了地方转让趋势的,类似个案就还可能发生,那这个法规就更出不来了,无休无止。与其如此,为什么不能承认这个事实,担心资源遭到破坏,就明确设定好企业的进入资质以及淘汰机制,将这种发生破坏资源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也对守法企业的资格给予有效保护和肯定,坚定其投资信心。

还有反对认为资源的价值难以评估,很容易造成资源被低估而使国家资产受损失。这个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也是被经常提到的。那倒要问问这样的问题了,如果一个在转让前,财政投入匮乏导致区内建筑破败,设施不全,没有知名度,门票收入可怜,在将经营权转让给企业后,有了科学的规划、开发、宣传,名气、人气都上来了,整个收入也增加了,是不是就要说是国家资产流失了,原先的价格转让给企业是国家吃亏了,能那么以为吗?一般政府在和企业签定协议时的价格都要是现有收入的很多倍,至于在企业经营后增值了那是经过企业努力和投入的,政府卖了一个比原先所值的要高的价这还能叫亏吗,更何况企业赚了还要给政府交税的。企业愿意出一个比它原值的价更高的价,那是企业的信心问题,他更多看中的是未来的收益权。这时候如果从法规上、政策上对转让的合法性做出批示,是更能坚定企业的信心,也越有可能定出一个更高的价。转让的越多,想参与的企业才越多,有了竞争,也就有了比较,不仅可以有个更有利于政府的价,也可以有更多的选择选到最有实力的企业,对也是一大幸事。

反对的原因只要是象上面提到的这两点能抬上桌面来讲的都没问题,可以讨论,可以论证。可问题也许没这么简单,还有一些原因阻碍着倍受呼吁的法规的出台,而这些原因就不太容易用理性的讨论来解释了。目前的管理现状,谁都知道,多头管理,这个法规要是真出来了,把整个委托给一家企业去经营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是肯定要触及的。理性人的选择面对利益的被分割本能的提出反对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他们,或许我们没有什么发言权,那就权且请出我们的江****来给他们说段话吧:“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开拓进取,绝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我们现在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很多,而且错综复杂、相互交织,但归根到底,是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与调整完善生产关系,根据经济基础的发展自觉改革和完善上层建筑中不相适应部分的问题。(摘自江****的《论“三个代表”》)如果还不够,那就再请出我们的邓总设计师提出的评判一切工作得失的经典标准----三个有利于。当下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这些问题上有关官员们是不是应该再好好学习一下这些金玉良言呢?

话题说到这,基本可以做结了。对经营权转让这个问题没必要再争论了,道理说的够明白了,现实操作也够规模、够有说服力了,对符合客观发展的既成事实承认它,保护它,监督它,完善它,还有什么疑虑呢?观念的突破,思想的转变,我们需要锐意改革的勇者与智者,不是光说不练明知可为却为一己私利使问题悬而不决的大官僚。一切问题在发展中求证,陈旧的总会被先进的所取代,对这一点,我们坚信不移。

岁月静好  现世安然

旅游经营权出让是祸是福

作者:王小润/黄秋丽 主题类号:F9/旅游管理

【 文献号 】1-329
【原文出处】《光明日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10413
【分 类 号】F9
【分 类 名】旅游管理
【复印期号】200104
【 标 题 】旅游
经营权出让是祸是福
【 作 者 】王小润/黄秋丽


【摘 要 题】不久前,四川宣布出让包括九寨沟、三星堆遗址、四姑娘山等十大
经营权,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环保、文物等方面的专家也对经营权该不该出让的问题产生争议——
【 正 文 】
不久前,四川省旅游部门向海内外宣布出让包括九寨沟、三星堆遗址、四姑娘山、稻城亚丁、青城山磁悬浮旅游列车工程等在内的十大
经营权。如此大规模出让名胜风的经营权,在我国尚属首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同时,环保、文物等方面的专家也对风景名胜经营权该不该出让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众多业内专家对
资源如何有效保护表示出极大的担忧,特别是对有不可再生性资源、文化遗产性质的环境保护提出了置疑。据了解,几天前,四姑娘山的经营权已经签约。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单位。
四川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四川此次出让
经营权,在全国并不是首次。早在1997年,湖南省就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出让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经营权。签定委托经营合约的北京某公司获得了黄龙洞50年的经营权,签定租赁合约的马来西亚某公司获得了宝峰湖60年的经营权。
湖南省旅游管理部门为防止获得经营权的公司为了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短期行为,如超负荷接待游客,人为地在风景点增加许多设施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当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违反这些规定后,将被收回经营权,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后,北京公司对
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其中包括对黄龙洞的“定海神针”钟乳石(不可再生资源)投保1亿元。另一公司获得宝峰湖经营权后,当年投入1800万元更新设施,使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宝峰湖中的游艇都使用汽油、柴油,造成湖水污染;现在,所有的船都更换成气瓶船,湖水也得到净化。还有一些公司对张家界内的公路进行投资,既改善了道路质量又获得了收益。
这两个
的经营权出让以后,资源并没有因过度开发而遭破坏。在没有出让经营权以前,宝峰湖严重亏损,40多位工作人员的工资都发不出。经营权出让后,每年向区政府上交100多万;三年后,每年将递增8%。由于经营权出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湖南省旅游局决定还将继续推广这种形式,并且按照市场需要,以拍卖的形式确定其经营权。
据悉,去年安徽省旅游局也出让了部分
的经营权。安徽黄山金马集团以1800万元买断了歙县牌坊30年的经营权。南京九鼎网络公司以3000万元买断了安徽雄村30年的经营权。为维护的自然资源,他们对的环境进行整治。据两家公司的负责人介绍,他们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要遵守对政府的承诺,要对的环境负责;另一方面,对于有远见的市场投资者来说,只有把管理好、建设好,才能得到更好的收益。
保护与开发并非完全对立
我国许多著名
在环境资源保护上有沉痛的教训。敦煌莫高窟珍贵的壁画斑驳脱落,损失惨重且无法挽回。青海湖鸟岛大片丰美的草原开始退化,岛上鸟群数量也呈下降趋势。这两个并没有出让经营权,同样也出现了资源被破坏的情况,关键问题在哪儿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张广瑞教授认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本身并不一定会带来环境破坏。经营权所有权不分离和出让经营权只是经营方式的转变,是由谁经营的问题,而不是经营得好不好的问题。资源遭到破坏往往是由于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随着旅游需求的增长,旅游人数的增加,如果的资源管理不善,即使经营权不出让,照样会破坏环境资源。
张教授指出,
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本来是一对矛盾,旅游业的发展或多或少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不管是谁经营都面临着这个矛盾。但是,完全地保护资源,就像把文物藏进地窖一样,是毫无意义的;对资源的破坏性开发,则必定是短命的。因此,任何一个有远见的经营者都不会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环境资源保护还有保护能力的问题。如果经营不善,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也就更谈不上环境资源保护了。因此,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这样才能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诸如莫高窟这样的珍贵文化遗产,张教授说,他们已经做了很好的尝试,采取了在现场建一个博物馆的做法,一般游客可在博物馆中看到仿制品。而有特殊需求的旅游者或专家,可以付高门票,看原物或原址。这样既满足了旅游需求,又不会破坏文物。
出让经营权可盘活旅游资源
有关权威人士认为,由于旅游
的投资大、回收慢,目前我国许多因资金缺乏而无力开发。设施落后,对环境的维护、文物的修缮显得力不从心。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政府无力拨款,有的风甚至长期以来杂草丛生,一片荒凉,旅游资源被白白浪费。这些旅游资源虽然没有因开发而破坏,却也无力得到保护。
从管理体制上看,我国许多地方的旅游
都是由管委会来经营和管理。管委会是行政单位,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无偿使用资源,没有任何风险,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和压力。在这种经营体制下,有关部门没有把真正作为资源来盘活,建设和管理落后,以致于出现亏损情况。
业界人士指出,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风
经营权应该适当放开。经营权出让不仅可以解决政府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资金欠缺问题,减轻政府负担,调动企业和政府的积极性;同时还可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使知名旅游与知名企业的品牌产生共振效应。
张广瑞教授同时认为,由于目前法制不健全,经营者良莠不齐,在出让经营权时对经营者的选择要科学,例如用招标的方法进行。同时,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依此约束和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强对
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在没有做好认真准备的情况下,却要赶潮流,急于搞两权分离,其结果是令人担心的。
由于
经营权出让在我国还是试用阶段,一些专家指出,对于有世界文化遗产性质的,不应急于出让经营权;当对经营权出让管理有一定的经验后,可以再考虑出让。

岁月静好  现世安然

景区经营权--不得不说的话题


旅游经理人 2006-4-5

近两年来,山东三孔、四川碧峰峡、九寨沟、三星堆遗址、四姑娘山、滕王阁、武当山等经营权被转让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今已有至少19个省市区、300多个大小不一的景点加入此列。与此同时,针对经营权能否出让问题,学者专家们各持己见,争论是时缓时急,有时甚至达到白热化程度。

  能否出让经营权?

  有关专家认为,和风景旅游资源相关的内容应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涉及风景名胜范围内的旅行社、餐饮、娱乐文化、运输服务、房地产等。非经营性项目则是指风景资源、自然与文化遗产以及风特有的专营项目(如风的门票专营权)。

  中国社科院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郑玉歆认为,经营性项目经营权的出让非始自今日,也非中国独有,它的出现盘活了资源,有助于经营活动的改善。然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的风景资源本身,绝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不能按一般的商品原则处置。

  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和风景名胜区至少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特性和相当程度的珍稀性、非人工再造和不可逆性、不能改变其原有形态的特性等资源特殊性。它们是公共资源,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资源,因为它们还具有全国或全世界的唯一性、不能重现性、不能再造性。郑玉歆教授认为:对遗产资源的开发一定要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态度。让脆弱的、具有不可逆性的遗产资源担当起拉动经济增长的重任是一种短视行为。

  世界自然遗产、国家风景名胜区具有科研、启智、教育、游览、审美等多种功能,而具有经济价值的游览只是其功能之一,且只占全部价值很小的部分,非经济价值才是价值构成的主体。而且,占据很小份额的经济价值深深地依托于那些并不为大众所识的、具有丰富内涵的非经济价值。所以不能本末倒置,错误地将风景名胜区混同于经济开发区,将保护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世界遗产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片面地当作第三产业旅游资源进行经济开发,导致遗产遭受破坏。

  郑玉歆指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都采取政府统一管理模式,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应该是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破坏资源的行为。   然而,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的刘德谦教授却认为:目前某些企业通过合同获得某一旅游区域的有时段限定的经营权,实质上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租赁活动。国家将国有资产授权地方或部门管理经营,被授权方在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将经营权暂时让渡给承租方。就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个权项而言,这里承租方所暂时获得的经营权,只是出租方从国家授权中所获得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中的一小部分,不仅这些权利必须按时归还,最重要的是处分权一直在出租方手中(即在国家手中)。因此,这一让渡并没有改变风景名胜的权属本质,其原所具有的科研等多种价值也并不一定会降低。有些风景名胜的经营权并没有出让,也并未保护好。有资料显示,“水洗三孔”事件早已成为事实,若是这样,就不能完全断定为经营权出让的错。另外,受我国经济能力的限制,有些贫困地区,根本无力开发旅游资源,而有期限的出让经营权则是吸引社会资本、解决就业、发展地方经济的一个途径。

  当然,什么事情都不能摘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租赁活动双方应该遵守法律规范和合同责任外,目前由于有关条件尚不成熟,因而应当制定出区别对待的办法,划出经营权可以出让、可以部分出让、不能出让的界限:如具有特殊价值的世界级或国家级自然与文化,是不能出于商业目的随意开发的;而有些的经营权,则可以转让或部分转让。

  不是能不能出让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职能部门集风管理者、资源保护者、旅游服务市场经营的参与者于一身,很容易混淆了风景资源保护管理与旅游业经营之间的界限。这种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导致一些部门把风单纯看作经济、利润载体,只重视其经济功能,而忽视了生态、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加之,国家把风景名胜区一律交由地方管理,导致一些地方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虚化”,名为国家所有,其实际管理、收益、支配和处置权则归地方政府。专家指出,这已成为风景资源屡遭破坏、资源所有权以各种形式变相转移的主要原因。

  中国社科院博士依绍华说:“的确,如今经营权转让存在许多自身难以避免的弊病。”

  目前的经营权转让,通常的做法是企业与所在地方主管部门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如此很容易引发国有资源利益受损或寻租行为。此外,国内还没有评估旅游无形资产的标准,例如滕王阁、九寨沟等所提出的经营权转让价格远远不及潜在的价值,因此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况且,许多景点在出让经营权时过分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对长远资源的维护和投资的限制,以至于经营者不能兑现当初的承诺,使流于粗放型开发,所有者却无从监管。

  被多家媒体评价为具有示范效应的“碧峰峡模式”其实也有一定不足。例如,万贯集团对于碧峰峡独家垄断经营权的获得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很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另外,政府监管约束力度也不够。

  谈到这种现象时,中国社科院博士依绍华认为,实际上,出让经营权等市场化手段并不一定造成资源破坏,而真正的破坏往往是规划不周、认识不足、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结果。

  我国目前对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督,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国外大多数国家遗产资源和风景资源 (如国家公园)由环境保护部门(环境部)或资源部门(内政部)管理,机构独立,资源属性清楚,责任明确。而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涉及到的主管部门达9个以上,以致出现了报上所登载的武当山“管的管不了景点,管城建的管不了规划,管山的管不了林,管庙的管不了人”这一奇怪的现象。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张广瑞指出:“这样非常不利于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因此,刘德谦认为,关键不是由谁来经营的问题,而是怎样经营,能不能经营好,如何才能经营好的问题。尽管国家有关方面三令五申不允许出让,但根本阻挡不住一些地方已经下定了的决心,反倒可能使这种行为更加隐蔽,更不利于管理和监督。当务之急是对有关经营权出让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呼吁改革体制尽快立法

  ******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唯一一份关于国家风景名胜的法律文件。但因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后来也未根据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以致才出现了监管的“真空”。

  因此,被采访的所有专家几乎无一例外都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对出让经营权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对经营者的资质要科学审核,签订的合同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应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比如规定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保护;合同期满后,保护水平必须不低于一定的指标;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总体规划,应根据环境承载力来确定客流量;在项目增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必须经国家有关方面及各方专家严格论证等。再如,在目前无法精确计算价值的情况下,可集合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资源进行价值界定。还应强化分级分区管理的力度。如明确哪类不可以出让,哪类可以,可以出让到何种程度,对于和项目开发必须有严格论证和规划。总之,法律规章要力戒空话,在强调相关原则的同时,还应出台实施细则,以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另外,现有的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已经不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护自然风景资源。专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从风的市场经营性项目中退出,不直接承担任何盈利性业务,专司管理职责;加强行业管理权威,理顺管辖区内各职能部门的权力归属;建立完备的监督措施,由各方专家、官员以及公众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对开发经营行为实施全程监控。

  由于经济基础的差距,我们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旅游资源的管理模式,但是它们完备的法律体系、详细而严格的开发规划、明确而到位的管理措施,无疑对我国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只有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约束,同时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理方式,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企业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市场的手段,保证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保护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做到利用和保护的双赢,实现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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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新规 景区经营权买卖有望开禁


旅游经理人 2006-4-5

继今年2月,四川省旅游局宣布出让九寨沟森林公园等10大著名旅游及100多个景点的经营权后,时隔数月井冈山、鹰潭市也向国内招商引资,欲分期出让经营权。8月,滕王阁的收购计划最终将旅游景点经营权出让的争议引向高潮。而上月底,广东连州标出的以6000万拍卖地下河经营权的公告使广东也首次跻身于这场热潮。


  连州拍卖反响热烈

  据了解,连州的自然自1984年开发以来,当地政府已先后投入2000多万元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但是政府财力毕竟有限,而且风内尚有更大发展潜力的旅游资源有待开发,如何解决资金缺乏问题成为连州发展旅游业的当务之急。据连州旅游局局长介绍,此次地下河经营权一次性转让30年,不仅可引入大量资金和更具市场化的管理,用以开发大东山自然保护区和天河两大景点,而且能够实现整个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滚动发展。

  据称,连州地下河经营权拍卖消息传出后,已收到新加坡、印尼等海外机构和国内多家公司的咨询函,其中有人标出6500万元的高价。连州方面称,他们正在考察对方的经营理念是否符合山区景点的特色,以便新的经营者能比以往开发得更好而不是更坏。并且他们还将通过合同形式约定新的经营者只能进行地面以上的开发,尊重原有的建设框架,保护好地下资源免受破坏。至于怎样最后确定新的经营者,该负责人则笑称,“当然谁出价高,就是谁了”,而且资金“最好能一次付清”。

  然而记者从有关资料中获悉,今年3月底,建设部曾在《关于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对于诸多出让经营权,国家旅游部门迟迟不予表态。但既然国家没有出手制止,所以出让经营权的依然接踵而至,但也因为没有文件法规可依,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孔庙事件引发争执

  其实,早在曲阜孔庙遭水洗之际,转让经营权能否落实对旅游资产的保护已受到各方质疑。有学者认为,目前国内还没有评估旅游无形资产的标准,例如滕王阁、九寨沟等所提出的经营权转让价格远远不及其潜在的价值,因此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况且,许多景点在出让经营权时过分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对长远资源的维护和投资的限制,以至于新经营者不能兑现当初的承诺,使流于粗放型开发,所有者却无从监管。出于此种考虑,滕王阁的收购计划也一度被搁置。

  但不容忽视的是,旅游业已成为各地区的新兴支柱产业,乃至成为招商引资的重点,如若禁止出让经营权,一些旅游资源丰富但缺乏开发资金的地区则更难有吸引外来资金的卖点。中国旅游学院旅游研究所所长王兴斌提议,出让经营权时所有者一方面应在合同中限制新经营者必须定期投入资金进行自然环境的保护及文物维护等措施,或者约定维护资金不得少于每年收入的一定比率;另一方面在确定收购经营资格时,聘请专业人士审核收购者的实力资信、管理水平以及开发建设保持原有文化氛围、环境资源的能力,进行有条件出让。不仅使新经营者受合同约束,而且出让方有权对景点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

  国家旅游局暂未表态

  日前,由******7个部委局办组成的“重量级”联合调研组,先后赴陕西、四川一些经营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调研。经营权转让将有望被“绿灯”放行。而且今年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而经营权的转让,是符合《通知》精神的。但由于通知中只有原则性规定,而并未对经营权转让作具体表态,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调研实际上是进一步细化、落实通知的后续举措,相信******研究后会有规范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政策出台。

  两种开放方案

  事实上,许多人已经开始关注应对办法了。有一种方案提出,经营权的出让应该根据的等级和性质来具体分析。属于不可再生的国家级自然和文化资源风景旅游区,不仅不能以经济效益为标准而忽视资源的脆弱性进行盲目开发,而且需要组织专家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才能决定。而对于一般性,可以在政府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两大前提下适当出让经营权,以促进旅游市场由低层次的一般旅游产品经营向高层次的租赁经营发展。

  另一种方案认为,国内旅游经营权的转让没有经验可循,因此可以先实践,在实践中判断是非。可以先在一些一般实行试点,效果好的话再进行推广,以免盲目跟风,轻率模仿而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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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特许经营权转让应设底线


旅游经理人 2006-4-5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曾就经营权转让的问题,提出有几条底线不能突破。

政府的行政职能不能有任何的削弱,更不能做任何的转移;不能在核心推行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权转让;对已经开发、成熟的景点以及其他重要的景点,不允许转让其经营权,不能允许由一个企业或少数人组成的利益集团去独享成果,摘现成的桃子;风的门票不能让公司垄断,或者捆绑上市。

门票是目前经营权转让中一个争论的焦点。仇保兴认为,门票是整个风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目前资源保护唯一的经费来源。每年旅游门票收入都是递增的,平均递增20%,银行一般可以根据项目的预期收入而给予大额度贷款。门票收入纯粹是国有资产,是监管成本非常低的国有资产,如今却转让给企业去监管,这是最愚笨的办法。国有资产有进有退,进,就是要向监管成本低的领域、代表资源管理的领域、垄断性的领域进入;退,就要从监管成本很高的,管起来不合算、也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退出。只有这样,国有资产才能保值增值,政府才能为人民群众当家理财。盲目把门票转让或捆绑上市,是一种非常不经济的做法。

有关人士认为,旅游发展并非经营权一转就灵,有很多深层次的体制和政策方面的问题。此前贵州一些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转让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在转让中政府一定要强化管理职能,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

贵州省旅游局局长杨胜明说,在资源保护和旅游招商问题上,不能因强调一方而偏废另一方,关键是要尽快建立一整套比较规范的招商引资体系,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旅游资源,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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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价格形成和确定


旅游经理人 2006-4-5

在西部大开发和中国入世的时代背景下,从2001年起,我国不少地区已明确提出把旅游资源经营权向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作为一种资本化的财产权,必须在市场交易中以价格的形式反映其价值;对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必然要考查其价格形成因素和确定原则。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几点个人观点。

  旅游资源经营权指对旅游资源一定时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广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已进行一定程度开发或投入的旅游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可称为旅游经营权;另一种是对未来进行开发或投入的自然状态的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可称为狭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是旅游资源经营权标的若干年期的资本化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形式的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形成,都有以价值为基础受供求调节的一般商品价格形成方式,也有以其稀缺性和经营垄断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方式。

  一、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形成因素

  1.旅游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管理级别

  按照资源属性,可以把旅游资源分为自然景观 (地文景观、水域风光、气候天象、生物景观)和人文景观(文物古迹、民俗风情、城乡风貌、现代设施、宗教文化、文学艺术、饮食购物)两大类型。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既有明显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自然景观旅游资源一般要经过人工的开发,或多或少带有人文因素;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往往要以自然景观为基础,并与其特色相协调。

  按照管理级别,我国旅游资源可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四种类型。世界级的旅游资源主要包括: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名胜古迹和列入“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的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业部批准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等等。省级旅游资源主要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等;市(县)级旅游资源主要指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旅游资源的类型和管理级别,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品位的高低,是其价格形成的价值基础,是价格确定的主要因素。

2.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

旅游资源的空间范围、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客观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导向、旅游发展状况等动态条件,直接决定了开发的前期投入和投资回报效果,是确定旅游资源价格的重要因素。

3.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市场需求

由于旅游资源的开发、使用和收益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的过程,投资者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市场需求,直接决定其交易价格。

4.旅游的现有收入

对于已有一定开发程度的旅游,旅游的现有收入是确定其经营权的价格的重要因素。现有收入的确定应从总收入中扣除计算周期内的实际经营成本。

5.旅游资源经营权年限

任何旅游资源经营权总是与一定经营时期相联系的,经营时间的长短主要由现有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同时也与资源开发建设的投资规划有关,一般为30-50年不等。

综合上述因素,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成可由下列公式一、公式二表示:

公式一:P=I(1+i%)t

公式二:P=1/3A(α+β+γ)t

其中:P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公式一只适用于旅游经营权价格确定;公式二适用于所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确定。

I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确定当年,旅游的现有收入(income)。

i%代表旅游自开发以来,旅游现有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

t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年限(单位:年)。

A代表旅游资源年评估价格(assessed price),主要由旅游资源的类型和级别确定。

α代表旅游资源开发条件系数,其大小在。和1之间。

β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需求系数,其大小在0和1之间。

7代表其他影响因素系数,其大小在0和1之间。

二、当前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确定的特点

1.分散的政府制定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只限于少数具有资源稀缺性、自然垄断性、公益性、公用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政府定价的依据仍是商品的价值,实行政府定价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价格总水平,为国民经济计划服务。而在旅游资源经营权政府定价中,行为主体主要是分散的地方政府,定价的依据是与现有资源的低水平开发或破坏性开发的比较收益,定价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成公式分析,现有旅游政府制定价格(用公式一分析),往往注重旅游的现有收入(1项)和经营年限(t项),容易忽视旅游现有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i%项)。例如,十堰市以武当山1年的旅游总收入作价,按照 50年至70年的经营年限,确定出武当山的经营权的最低出让价格为4亿元;而现有旅游资源政府制定价格(用公式二分析),表现为未能准确地进行旅游资源评估价格(A项),在现有低效率经营的巨大财政压力和一哄而上急于出让经营权的激烈竞争下,过分压低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系数、经营权市场需求系数和其他影响因素系数(α、β、γ项),其极端情况便是旅游资源经营权的“零转让”。

2.市场形式的非市场交易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分散的政府定价的特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交易就不可避免地表现为“点对点”即分散的地方政府对具体的企业进行谈判的形式,或形式上的政府对若干企业的招标行为等实质上的非市场化运作。这与入世后所要求的统一、透明和可预见(uniform,transparent and predictable)的政策环境明显不相适应。

3.财产权利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信心不足

由于旅游资源本身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同时往往与其他诸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难以分离,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上难以准确界定,加之“点对点”交易形式所包含的浓厚的感情等因素,使买卖双方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确定,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缺乏。

三、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原则

1,明确有效的出让主体

根据旅游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管理级别,明确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的有效主体。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旅游资源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地方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中央、省、市 (县)级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市(县)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现有管理体制下,有必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属性的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主体。在实践中,可实行“本级审批,两级管理”的管理办法:国家级旅游资源由国家级批准单位审批,由省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省级资源由省级单位审批,市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

2.建立完整的价格评估体系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价格确定,不同于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单一形式的自然资源,难以以单位价格的形式确定其价格。对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体系实行综合评估,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式公式,以评估价计算市场价。

3.确定统一规范的出让程序

按照统一、透明和可预见的要求,建立省、市两级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市场,制定全国统一的出让程序和经营权争议的处理办法,通过旅游资源经营权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以市场价的形式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4.由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实施

旅游资源权的有序转让,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的早迟、成败决定旅游业高速发展的早迟、成败。旅游资源经营权通过市场出让,要实现旅游经营的企业化,同时还要确保旅游资源的完整和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大胆稳妥的探索,更需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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